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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甲1985年9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長嶺縣,淄博高新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高新區(qū)法院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一審判決被告人王某甲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采訪中記者獲悉,被告人王某甲于2013年5月至2014年11月期間,在未取得任何生產(chǎn)、銷售腐竹合法手續(xù)的情況下,在腐竹生產(chǎn)過程中非法添加有毒添加劑甲醛次硫酸氫納(俗稱“吊白塊”),生產(chǎn)總量約10000余斤。后將該有毒、有害腐竹以批發(fā)、零售等形式在淄博、青州等地市場進行了銷售。
被告人王某甲的辯護人辯稱,被告人王某甲在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具有犯罪中止的情形,應(yīng)對其減輕處罰;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具有坦白情節(jié),可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認(rèn)為,被告人王某甲在生產(chǎn)、銷售的腐竹中摻入非食品原料甲醛次硫酸氫鈉(俗稱“吊白塊”),其行為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yīng)當(dāng)認(rèn)定為坦白,可對其從輕處罰,采納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等規(guī)定,一審判處被告人王某甲犯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作案工具生產(chǎn)腐竹用設(shè)備一宗,依法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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