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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并公開征求意見。《辦法》規定,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的,不得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活動。
網絡食品經營者需取得經營許可
《辦法》規定,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備案憑證的,不得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活動。網絡食品經營者可以通過自行設立網站從事網絡食品經營,也可以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從事網絡食品經營。
《辦法》規定,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將自行設立網站或者所在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網址、IP地址,書面告知原頒發許可或者備案憑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應當在其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的主頁面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許可證件或者備案憑證。相關信息應當真實、準確、畫面清晰,容易辨識。
《辦法》規定, 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嚴格履行進貨查驗和銷貨記錄義務,建立進貨和銷售電子臺賬,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購買)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銷)貨日期等內容。網絡食品經營者還應當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貨企業資質證明文件、購銷憑證等信息,保證食品來源合法、質量合格。記錄、憑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不得少于兩年。
《辦法》規定,網絡食品經營者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其他安全隱患的食品,應當及時采取停止銷售、召回等措施。網絡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銷售食品的性質,在交易時與消費者確認并達成是否無理由退貨的協議,未提醒消費者確認的,消費者有權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無理由退貨。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承擔連帶責任
《辦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根據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建立并執行經營主體審查登記、銷售食品信息審核、平臺內交易管理規則、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投訴舉報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管理制度,保證食品安全。
《辦法》還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的食品經營者資質進行審查,并及時核實更新經營者許可證件或者備案憑證等內容。消費者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購買食品,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要求賠償。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賠償。
《辦法》還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入網食品經營者利用其平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或未依本辦法履行審查義務的,依法與該入網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本文關鍵詞:網絡食品經營監管辦法 第三方平臺承擔責任